哪些属于诚信的基本特征
可信任特征有哪些?
可信任特征有哪些?
1、信任主体具有人格对等性。在伦理学中,主体是指“有道德意识和道德人格的活动者,即能够独立承担行为道德责任的行动主体。”信任主体,他们相互作为主体而存在,具有明显的社会行为。人格是指主体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对等性是指“对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态势中的对立双方内在联系、相反相成关系的表达和概括”。
因此,信任主体的人格对等性是指,信任的各方同时拥有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即一方拥有某项人格时其他各方也要拥有。这里所说的对等不是指主体之间的相互平等,而是强调主体双方在某种原则的规范之下的一种相互的对应。信任主体在进行信任活动中,主体之间的人格尊严、价值都是对等的,作为最基本的主体之间的人格的对等中,主体之间都不会放弃自身人格,而是与对方人格达到统一的境界。“没有主体的人格对等,信任行为不可能发生。”
2、信任关系具有双边互动性。信任主体在进行信任行为的过程中,需要主体之间的互动参与。当主体一方以某一个方式对待另外一方的同时,另外一方的主体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其对方。在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信任的主体一方在信任行为中的心理或者情感会影响另外一方,当信任主体双方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了解时,信任状态一般都会持续,反之,则会产生信任缺失的现象。一般来说,信任行为是信任主体双方对对方的一种期待,当这种期待得到满足,信任关系则会稳定、健康的发展,反之,则会影响信任关系的建立,更甚者会导致信任关系的瓦解。
3、信任行为具有自觉自愿性。行为是“个人的内在方面借助于活动而表现于外,并形成个人的品性、人格和社会关系”。所以,伦理学中,行为特指人的行为,并不是现代科学中描述对象活动的行为。主体行为可分为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指“具有自我意识人的行为,是经过自主意志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是自愿、自觉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行为,信任应该是自觉自愿的,不受外界意志支配的一种行为。只有基于信任主体的意志,经过自愿选择而做出的信任,才是一种真正的信任。
4、信任具有不对称性和脆弱性。信任关系主体之间的信任并不是对称的,即不是甲对乙有多少信任乙对甲就会有多少信任。由于信任主体的能力、生活阅历以及对对方的感受是不同的,所以导致他们对对方的信任程度也不同。信任还存在脆弱性,信任建立不容易,信任的破坏却相对简单。由于信任是对不能确定事态的一种期待,信任的产生是基于自己以往的经验以及对现有已知信息的判断,其客观依据并不充分,所以信任主体的期待不一定能够达成。当主体期待无法达成时,主体对对方的信任度就会降低,即信任关系遭到了破坏。
5、信任过程中的心理愉悦感。愉悦,指喜悦,主体所表现的一种情绪,或者指一种情感。在信任过程中,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和认同,并互相满足各自的愿望和期求,信任主体会产生心理愉悦、欣慰、满足等正面的情绪或者情感的反应。反之,如果主体互相不信任,就会产生厌恶、猜疑、失望等情绪反应。这种自豪满足、心理愉悦的感觉,是信任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一重要个特征。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标准是什么?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综合评价。
1.无形性
商业信誉是一种观念形态,不具备可以识别的物质特性,也难以精确地勾画描述,而是存在於商品交换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与评价中,包括“口碑”、“名气”和“招牌”等。
2.依附性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能独立存在,具有附著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连。商誉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只能依附於企业整体,其价值只能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
3.积累性
商业信誉的建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长期商业活动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时间因素非常重要,如“百年老店”的号召力就比刚开业的商店大得多。
4.相对性
商业信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就某一商业主体与其他同行相比较而言的,不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商业信誉。
5.统一性
商业信誉鲜明地体现了商业主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就经济效益而言,商业信誉是商业主体的重要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就社会效益而言,商业信誉反映商品交换活动达到了高效、有序的境界,标志著商品交换各方当事人满意程度的增加,并促成社会交易费用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