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复的合同变更会计处理
合同法第八十条的内容?
合同法第八十条的内容?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扩展资料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2、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工商局对没做变更手续的公司怎么处理?或由哪个部门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处罚决定由工商机关执行。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药企业中,偏差与变更分别是什么概念,何时偏差,还是先写偏差再填变更呢?
制药企业,一直对偏差与变更概念模糊,总是搞不清何时变更,何时偏差,还是先写偏差再填变更?
从定义上看,偏差: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均属于偏差;变更:在原来通过GMP认证基础之上,所有会影响或可能潜在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变化,如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等变化,均属于变更。综上:偏差发生时,我们质量体系没有改变;变更发生,我们质量体系要素会有所改变,变更批准后,我们需要按照变更后的方式执行。 从发生情况来看,偏差发生往往伴随着对产品质量发生了影响或潜在影响,需要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得出对产品的处理结果,以及今后的预防措施;而变更发生起因可能来自于不同方面:来自偏差,因为发生偏差,我们需要对质量体系中软件、硬件做出变更,以适应今后的生产,避免同样的偏差发生;来自药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新变化,如检验方法,新版药典检验方法更新,我们应及时进行检验方法变更,以适应药典标准;来自于我们本身硬件的升级换代,如购进新的检验仪器或者生产设备,以提升我们检验工作效率或者提升我们的产能,我们应及时进行变更。 所以发生偏差时不一定要进行变更;发生变更时也不一定是因为偏差。只有当偏差发生且我们质量体系要素不得不发生变更时,才要写偏差并同时填变更,根据质量风险评估决定变更完成的时机。